1.醫師必須負起醫療照護品管的責任,分配稀有醫療資源時必須根據醫療的準則與沒有歧視的原則來進行治療步驟的選擇。

2.醫師必須互相協調、作萬全的相關安排,以確保醫療照護的延續性。

3.病人有自由選擇醫師與醫療機構的權利。

4.病人隨時都有徵詢其他意見的權利。

5.病人有知道攸關自主決定相關訊息的權利。

6.病人有權利拒絕參與研究或是教學。

7.失去意識的病人必須由法定的代理人代理同意。

8.除非病人曾有明確的表達,否則在危急的狀態法定代理人不可得時,可將病人的同意視為當然。

9.即使是自殺式去意識的病人,醫師應該盡量嘗試挽救其生命。

10.即使是法定失能的病人也要讓她/他在過程中盡量參與決策。

11.當法定失能的病人做出合理的決定時必須與以尊重,並享有拒絕讓法定代裡人知悉相關訊息的權利。

12.如果病人的代理人做出違反病人最佳利益的決定時,醫師有義務在相關的法律機構挑戰這項決定,如在危急時則以病人的最佳利益從事醫療行為。

13.僅有在法律授權或是符合醫療倫理時,可以採取違反病人意願的診斷或是治療步驟。

14.病人有權知道病例上攸關她/他的訊息與醫療健康狀況,但病例上如有攸關第三者的保密資訊,則應徵得第三者的同意才能透露給病人。

15.只有在訊息揭露可能對病人造成重大生命或是健康危害時,才是可隱蔽資訊的例外狀況。

16.必需以符合地方文化的方式來合適地給予資訊,確保病人能夠理解。

17.病人有明確表達不要被告知的權利,除非是基於保護其他人的生命。

18.病人有決定何人可被告知的權利。

19.即便在病人死後都應落實保密原則,除非後代子孫需要獲得攸關他們健康風險的資訊。

20.除非是法律明確的規範或是病人明確的意願表達,保密訊息才得以揭露,提供給其他的健康服務人員是在專業必須的基礎上,否則仍應徵得病人明確的同意。

21.所有可辨認出病人的資料都必須被保護,資料儲存的方式必須符合保密原則,可衍生出辨認病人資訊的人體物質都必須被保護。

22.每人都有獲得健康教育的權利,內容包括健康的生活模式、疾病預防與早期發現的方法,其中必須強調個人對於自身健康的責任,醫師有義務積極參與相關的教育活動。

23.必須根據病人的文化與價值來保障其尊嚴與隱私權。

24.病人有權利根據現存的知識來減輕其痛苦。

25.病人有權力接受或是拒絕心靈或是道德上的安慰,包括她/他所選擇宗教之牧師(神職人員)所提供的幫助。